欧美杂貨食品商务局章程

  1. 名称

本会定名为欧美杂货食品商务局。


  1. 会所

本会设在新加坡088759邮区新桥路门牌323B,或者由本会决定并获得社团注册局批准的地址。


  1. 宗旨

本会宗旨如下:

3.1与本会全体会员合作争取会员的共同利益,并在会员间推广友好和谐关系。

3.2 提供国内外的杂货食品资讯,以让会员了解新加坡本地与国际市场现时的食品需求、趋势以及餐饮品质。为达到这样的目标,本会应主办讲座以及(或者)研讨会,为会员加强杂货与食品方面的认识。

3.3基于会员的利益,本会应适时为会员组织海外贸易访问团,参与这些国家的杂货与食品研讨会或相关活动的展销会。

3.4增加具有一定品质货品的种类,以扩大本地以及新加坡以外的市场。

3.5本会应定时提供助学金或奖学金,让学生修读商业与管理课程,或者发放奖学金给予学生在商业与管理课程继续深造。


  1. 会籍

4.1 本会应涵盖下列会籍:

a普通会员

b准会员

4.1a 普通会员开放予下列机构:

  1. 任何在新加坡注册,并拥有以新加坡公民为多的股东的杂货食品公司

  2. 任何在新加坡登记的合伙商家

  3. 任何在新加坡登记的独资商家

普通会员拥有发言权,不过他们的投票权受限于以下章程第11条文。

4.1b准会员是开放予任何外国的私人有限公司、合伙商家、贸易商以及任何在 新加坡注册、并以经营杂货食品为主要业务的个人商家。准会员拥有发言权但不具投票权。

4.2任何符合章程4.1a4.2b条文的申请者,必须在杂货与食品业内至少连续活跃经营三年,才准予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如果申请者是属个人性质,那申请者在提出申请时,年龄必须达到二十五岁(25)。

4.3如果申请者是一家公司,那么公司必须提名一名董事代表其公司。

4.4如果申请者是一家合伙商家,那么必须提名其合伙董事来代表。

4.5不论任何时候,公司或合伙商家只能有一名代表人。

4.6会员申请者必须由两名(2)会员提议,另外两名(2)会员附议。申请者必须填妥与提交秘书处指定的会员表格,并获得执委会至少三分二人数的批准。在缴清入会费与年捐后,申请者就能成为本会会员。


  1. 入会费、年捐与其他费用

5.1普通会员

5.1a 入会费 2000

5.1b 年捐 60

5.1c 特别捐 1000元(每五年将重新检讨)

加入新会员的数目,不可超越两年期内本会总会员数目的10%

5.2准会员

5.2a 入会费 2000

5.2b 年捐 60

获准成为本会会员时,新会员必须在两星期内缴付入会费。


  1. 终止会籍

6.1会员如果被发现破坏或损坏本会声誉,会籍将被终止。

6.2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如果因为清盘原由,不论是志愿或其他原因导致法律判决,必须终止会籍。

又或者

6.2a公司代表人如果因为涉及任何不诚实行为而遭定罪,或者因为抵触法令需要罚款、以及(或者)强制坐监,那么会籍也必须终止改由其他人,以在本会里代表他的公司。

6.2b依据章程6.2a条文,公司这名代表人如果被控上庭,或者前述情况等候任何判决,那么公司必须提名另一人代表,唯他也须获得本会执委会议决批准成为公司的新代表人。

6.3合伙商家一旦解散,其会籍必须终止。

又或者

6.3a如果合伙商家包含两名(2)或者更多合伙人,而当中一名合伙人涉及任何不诚实行为而遭定罪,或者因为抵触法令需要罚款、以及(或者)强制坐监,那么这名代表人将无权再代表其商家,他也必须由其他合伙人取代以成为会员以及(或者)代表本会执委。

6.4如果会员是独资业主,一旦因为被判决破产而导致其业务清盘,必须终止会籍。

又或者

6.4a依据如下的章程6.4b条文,如果独资业主因为涉及任何不诚实行为而遭定罪,或者因为抵触法令需要罚款、以及(或者)强制坐监。

6.4b依据章程6.4a条文,如果独资业主被控上庭,或者前述情况等候任何判决,那么这名独资业主必须提名另一名代表人,唯他也须获得本会执委会议决批准成为原先的代表人。

6.5会员一旦触犯本会的规则、条款或者命令,会籍必须终止。


  1. 权利与特权

7.1普通会员拥有下列权利与特权:

7.1a在本会召开的会员大会、执委会以及其他会议上,以及在本会召集的执委会以及(或者)小组会议上拥有发言权。

7.1b依据以下章程11条文,有权选举与被选举成为执委。

7.1c提出改进会务的建议。

7.1d就杂货与食品事务课题引介专人,给本会所有会员主持讲座与研讨会。

7.1e提议组织海外商业代表团。

7.1f参与本会主办的所有活动。

7.2准会员有权在本会、执委会以及(或者)小组召开的会员大会、执委会会议或任何其他会议上发言。唯准会员无权在任何前述的会议投票,也不能在本会担任执委或者在本会主办的津贴项目上享有优惠。除了前述情况,准会员拥有与普通会员一样的权利与特权。


  1. 调解与仲裁

如果有会员遭另一会员或任何执委投诉,或者出现任何争端可能在会员之间引发不和谐关系,那么,主席必须委任两名(2)会员(包括主席在内)作为调解人,以解决这些投诉、争端或者分歧,确保各造之间维持和谐关系。


  1. 信托人职责

9.1本会可以在任何时候购买任何可动产,以促进本会的会务,或者为会员提供娱乐活动。

9.2本会有权通过信托人购买、出售或者处置不动产,唯信托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不过,信托人在执行任何房产的售卖或抵押前,必须事先在会员大会上征得会员的批准。

9.3本会有权向任何银行或金融公司机构申请借贷事务。

9.4在进行任何购买以及(或者)抵押本会的不动产时,它必须在常年的会员大会或者特别会员大会上征得三分二多数票的议决批准。

9.5本会的不动产必须归在信托人名下,并由信托人代为持有,唯本会才是真正的受益者。

9.6信托人的数目必须至少两人但不应多过四人,他们是由执委会从本会的普通会员中提名,这些会员本身也必须符合章程11条文的参选条件,并在常年会员大会或者特别会员大会上获得简单多数票批准。是项选举只有在三分二或以上数目会员出席的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上投票方为有效。信托人的任期是为六年,但他们可以服务超过一(1)个任期。

9.7信托人的职位,一旦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就必须终止。

9.7a信托人过世。

9.7b信托人破产。

9.7c触犯罚款或坐监或者两者兼施的刑事法令而遭定罪。

9.7d精神不健全造成缺乏心智能力。

9.7e信托人书面辞呈。

9.7f接获终止书,而终止书是在会员大会上通过简单大多数票所批准。


  1. 年捐

年捐必须在每年的31日前缴清,如果会员拖欠年捐三个月,秘书长将会书面通知缴付所拖欠的年捐。如果会员在发出日期内的两个星期仍然没有付款,那么违约会员将会被提交到执委会,此时执委会将能对违约会员暂停会籍。


  1. 执委选举

11.1本会定在每隔一年的常年会员大会上选出十一(11)名执委会成员,以管理本会会务。这11名执委会成员再从中选出;

名主席、 名副主席、

秘书长 名副秘书长

名财政、与 名查账。

执委会的任期是两(2)年,唯主席与财政不能连任。

11.2新会员只有在成为两个任期的会员后,才拥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1. 常年会员大会与特别常年会员大会

本会常年会员大会定在每年1月份举行,日期与时间则由执委会定夺并发出通知书,以便会员知悉并讨论上一年的财务与过去一整年的会务活动报告。

如果面对重要事项,主席必须指示秘书长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另外,如果有超过六名会员书面联署向秘书长提出要求,那特别会员大会也应召开。

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一的会员出席时,方为有效。一旦大会在开始时,无法达到法定人数,大会必须在指定开会的时间延后三十(30)分钟。如果此时数目仍然不足法定人数,那么出席者人数将视为法定人数,唯他们无权修订章程的任何条文。


  1. 执委会会议

执委会会议必须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以讨论本会会务。如果遇上特别事项需要讨论时,秘书长可以在至少三名理事联署要求下设立特别工作小组以召集会议,唯会议的法定人数必须是六(6)人。主席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紧急会议,唯出席者至少得有半数执委会。


  1. 执委会一般职责

执委会一般职责是组织、督促并迅速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以确保会务顺畅。在必要时,执委会可以另行成立小组委员会以主办其他活动。小组委员会人数应该包涵至少三人。


  1. 单一项目的准许开销金额

执委会授权从本会的基金中,对单一的活动项目花费不超过5万元。如果费用超过5万元,必须在会员大会上获得会员的议决批准。


  1. 委任顾问

执委会有权委任法律或其他专人担任本会顾问。


  1. 填补任何执委空缺权限

在上述章程第9条文及第11条文提及的执委会成员,一旦出现空缺,执委会赋有权力委任任何会员填补空缺,直至选举年的另一次会员大会。


  1. 一般事务

本会的所有一般事务,都是由秘书长处理执行并向主席汇报负责,主席如果缺席,则由副主席取代。


  1. 执委职责

19.1主席职责是监督本会一般会务,主席如果缺席,则由副主席代表。

19.2秘书长职责是处理所有交托予他的各项事务,并有权支付不超过3000元的开销。如果金额超过3000元,它必须获得执委会的议决与批准。

19.3财政的职责是管理本会的财务。所有付款必须获得秘书长通过,如果秘书长缺席,就由副秘书长取代。


  1. 支票签署

本会所有开出的支票,必须由下列三(3)名执委签署:

20.1主席 或 副主席。

20.2财政

20.3秘书长


  1. 禁止

21.1本会会员不应在会所内进行任何不道德的活动。

21.2任何形式的赌博,除了是在私人抽奖法令250条文下获准的私人抽奖促销活动,都严禁在本会会所举行。其他赌博或吸毒等不良活动的器具,也严禁带入会所。

21.3本会不准进行任何政治活动,或者允准其基金以及(或者)场地用于政治用途。

21.4本会与会员不准参与新加坡职工会法令阐明的任何工会活动。

21.5会员不准针对本会或任何会员发表书面或口头的诋毁言论。

21.6本会基金不准用于代会员偿付因法庭判处的费用。

21.7除非事先获得有关当局批准,本会不准以社团、执委会成员或会员的名义,不论它是限于会员与否,进行任何抽奖活动。

21.8除非事先获得新加坡警察部队执照司行动处助理处长或有关当局书面批准,本会不论任何目的,都不准向公众募捐基金。


  1. 修改章程条文

除非事先获得社团注册局书面批准,本会不准修改章程。另外,只有在会员大会上获得在场三分二投票会员同意通过,章程的条文才准予修改或增删。


  1. 释疑

如果本章程任何条文的字句词语出现多个含义、引起质疑或呈现歧义,本会需推选任何三名执委会成员,对事项作出最正确与善意的解析求取澄清,这项澄清除非在会员大会上被推翻,不然将视为最终的决定。除非特别言明,会员大会的决定是指简单大多数的议决。


  1. 解散

24.1只有在会员大会,或为解散目的而召开的特别会员大会上获得不少于三分二投票会员,不论是亲身或代表人表示同意,本会才得以解散。

24.2一旦获得解散,本会将不再担负一切代表本会的法律责任。

24.3依据社团法令第311条文,本会的会所必须出售,而它所得的净收益,将捐给本地大学作为奖学金(根据欧美杂货食品商务局条款)用途,以让学生修读与商业相关的课程。

24.4所有未动用或任何在本会银行户头余款,必须在通过解散后的决议日期前,全部平分予那些已经加入本会至少连续25年的会员。

24.5解散书必须在决议的十四(14)天之内呈交给社团注册局。